2025年第58號公告:對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實施出口管制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這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不擴散等國際義務,國務院批准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一、鋰電池相關物品
(1)3A001
比能量(質量能量密度)大於或等於的可充電鋰離子電池(包括電芯和電池組) 300 瓦時/公斤。 (參考海關編碼:85076000)
(2)3B901.a
可充電鋰離子電池製造所使用的設備:
- 繞線機 (參考海關編碼:84798999);
- 堆疊機 (參考海關編碼:84798999);
- 電解液灌裝機 (參考海關編碼:84798999);
- 熱壓機;
- 形成和能力分級系統;
- 容量分級櫃。
(3)3E901.a
用於生產受 3A001 管制物品的技術。
二、與陰極材料相關的項目
(1)3C901.a.1
壓實密度為 2.5 克/立方厘米或更高 以及特定容量 156 mAh/g 或更高。
(參考海關編碼:28429040)
(2)3C901.a.2
三元陰極材料的前驅物:
a. 鎳鈷錳氫氧化物 (參考海關編碼:28539030);
b. 鎳鈷鋁氫氧化物 (參考海關編碼:28539050)。
(3)3C901.a.3
富鋰錳基正極材料。
(4)3B901.b
用於製造可充電鋰離子電池正極材料的設備:
- 輥式窯;
- 高速攪拌機;
- 砂磨坊;
- 噴射磨粉機。
三、與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的項目
(1)3C901.b.1
人造石墨負極材料。
(2)3C902.b.2
由人工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物組成的陽極材料。
(3)3B901.c.1
石墨負極材料生產中使用的造粒製程設備:
a. 容積為 5立方米或以上;
b. 容積為 5立方米或以上。
(4)3B901.c.2
用於生產石墨負極材料中的石墨化設備:
a. 箱式爐;
b.艾奇遜熔爐;
c. 內聯式爐;
d. 連續石墨化爐。
(5)3B901.c.3
石墨負極材料生產中使用的塗層和改質設備:
a. 熔塗設備,容積為 300公升或以上;
b. 噴霧乾燥設備,容積為 60立方米或以上;
c. 滾筒直徑超過某一極限的化學氣相沉積(CVD)迴轉窯 0.5米。
(6)3E901.b
石墨負極材料生產中採用的製程與技術:
- 造粒過程;
- 連續石墨化技術;
- 液相塗層技術。
四、許可和申報要求
擬出口上述物品的出口經營者應依照相關規定向國務院主管商務部門申請出口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以及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
出口經營者應對其報關單的真實性負責,並應加強貨物識別。
- 為了 管制物品申報表應明確註明「兩用物品在備註欄中註明並指定相關的兩用物項管制代碼。
- 為了 非管制項目 和 參數、規格或性能接近控制閾值聲明表格應註明“非管制物品並包含具體參數和指標。
海關當局對申報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或真實性有合理懷疑的,應依法進行調查。調查期間,有關出口貨物不得放行。
五、生效日期
本公告將於 2025年11月8日。
這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兩用物項及技術清單 將會據此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日期: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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